(2016)皖08刑更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付健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12号罪犯付健,男,汉族,1992年2月27日生,小学毕业,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蜀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付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期间,执行机关又以付犯在被提请减刑之后严重违反监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付健自投入改造至2013年6月期间,先后六次违反监规受到处理;2016年3月,在执行机关为其提请减刑之后,该犯再次严重违反监规,足见其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撤销该犯减刑建议书的请求理应得到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撤回对罪犯付健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徐凯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