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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保银与赵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银,赵战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629号原告陈保银,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生。被告赵战武,男,汉族,现年5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保银与被告赵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保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陈保银���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