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亚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亚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563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泰和御水湾会所2楼。法定代表人,韩国庆。委托代理人黄星、钱利萍,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亚明,本院在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亚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