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政祥与徐世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政祥,徐世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周政祥。被执行人徐世威。申请执行人周政祥与被执行人徐世威追偿权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世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在诉讼保全阶段,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徐世威在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阳朔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民币40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世威在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阳朔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民币37385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阳朔县人民法院;账号:37×××95)。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兆海审判员 彭鹏飞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