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京红与韦仁义人身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京红,韦仁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张京红,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韦仁义,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人身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京红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仁义给付2656.1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仁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韦仁义已交纳案件款2656元且申请执行人张京红已领取该案件款。故被执行��韦仁义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