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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德坤与被执行人李德福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坤,李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第338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坤被执行人:李德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坤与被执行人李德福债务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德福银行存款3,880.00元,执行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德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执行员 : 王 强执行员 :成帛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呼旻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