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赵宏业与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业,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字第334号原告赵宏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岩,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业与被告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宏业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宏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赵宏业负担。审判长 朱新年审判员 李山民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