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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赵宏业与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业,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字第334号原告赵宏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岩,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业与被告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宏业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宏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赵宏业负担。审判长  朱新年审判员  李山民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