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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宋良智与宋玉芬、毛庆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良智,宋玉芬,毛庆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2091号原告宋良智。被告宋玉芬。被告毛庆云。原告宋良智与被告宋玉芬、毛庆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凯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良智、被告宋玉芬、毛庆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良智诉称,2015年3月24日下午3是30分左右,因被告毛庆云停车挡住原告的门口,阻碍原告通行,原告找被告挪车,二被告将原告打伤,造成经济损失若干。之后,本纠纷民事赔偿部分就即墨市公安局南泉派出所调解不成,原告诉至本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53.65元、误工费554.8元、护理费443.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20×4天)、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00元,合计5032.29元。被告宋玉芬辩称,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所受伤不是被告宋玉芬造成,被告毛庆云亦没有殴打原告。2015年3月24日下午,宋玉芬雇佣毛庆云的出租车从即墨市南泉镇王演庄到南泉镇挪城宋村宋玉芬的父母房屋里收拾东西,原告喝醉酒并敲门,开门后宋良智即撞到宋玉芬身上并进行搂抱,宋玉芬只是呼喊并且挣扎将其推开,整个过程中都没有殴打原告。原告后自行离开宋玉芬父母家,离开时身上没有伤。被告毛庆云辩称,其和宋玉芬都没有殴打原告,原告也没有伤。2015年3月24日下午,宋玉芬雇其驾驶的出租车从即墨市南泉镇王演庄到南泉镇挪城宋村宋玉芬已经去世的父母房屋里收拾东西,车停在宋玉芬父母家门口,并没有靠在原告家。原告敲门,被告宋玉芬即去开门,原告自己撞进门来并撞在宋玉芬身上,当时其坐在屋里,看到宋玉芬挣扎并听到宋玉芬的呼喊声,其才从屋里出去,此时原告已坐在门口沙堆上。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下午,被告毛庆云驾车载被告宋玉芬至即墨市南泉镇挪城宋村325号宋玉芬父母(均已去世)家中,原告宋良智酒后,在南泉镇挪城宋村325号街门内与被告宋玉芬发生争执。同日晚八时许,原告宋良智报警称其遭二被告殴打致伤,后经即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查体见右颧部4×3cm皮肤挫擦伤,额部1cm皮肤划伤,上唇2×1cm皮肤擦伤。右颈部3cm、2cm、1cm皮肤划伤,分析为头部外伤后头皮血肿、面部外伤后皮肤损伤,构成轻微伤。原告2015年3月25日至即墨市中医医院脑二科治疗,主要诊断为头外伤反应,其他诊断为头皮血肿、多发软组织挫擦伤、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住院4天,共花费医疗费3553.65元。被告宋玉芬经即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分析为头部外伤后头痛头晕,不构成轻微伤。就受伤赔偿事宜,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宋良智与宋玉芬父母(均已去世)系东西邻居,原告家居西。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门诊病历一份,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住院治疗的事实;2、原告住院病案一套,证明原告住院治疗的情况;3、门诊收费票据一张、住院票据一证,证明原告治疗的花费情况;4、即墨市公安局鉴定费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因遭受侵权由公安机关进行鉴定花费鉴定费200元。针对原告证据,二被告对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二被告并未殴打原告,原告受伤治疗花费不应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受伤进行鉴定的事实属实,但是鉴定的伤不是被告造成的,鉴定费应该由原告自行负担。为查明事实,本院依法调取即墨市公安局南泉派出所宋良智被打案卷宗,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的程序和结果均无异议。二被告均无证据提交。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相应损失。被告宋玉芬、毛庆云在即墨市公安局南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均认可宋玉芬与原告之间存在争执及肢体接触,对于原告所受损失被告宋玉芬应承当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宋良智不能就被告毛庆云对其进行殴打的事实提交证据加以证实,且被告宋玉芬亦确认毛庆云未对原告有殴打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毛庆云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宋良智酒后至他人家中与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其处理矛盾的行为存在不当,综合分析,原告所受损失由被告承担50%,原告自担50%。原告所诊断疾病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治并非原被告纠纷所致,相应治疗费用被告亦无需赔偿。经本院至即墨市中医医院进行核对,盐酸二甲双胍肠溶胶囊、替米沙坦片、马来酸依那普利叶酸片、辛伐他汀片(舒降之)系高血压、糖尿病治疗用药,合计费用200.54元应从原告所诉医疗费3553.65元中扣除,法院确认原告医疗费3353.11元。原告主张四天误工费554.8元超过规定标准,本院依法支持469.28元(117.32×4天);护理费443.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20×4天)、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根据原被告的责任比例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玉芬赔偿原告宋良智医疗费1676.56元(3353.11元×50%);二、被告宋玉芬赔偿原告宋良智误工费234.64元(469.28元×50%);三、被告宋玉芬赔偿原告宋良智护理费221.92元(443.84元×50%);四、被告宋玉芬赔偿原告宋良智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80元×50%);五、被告宋玉芬赔偿原告宋良智交通费100元(200元×50%);六、被告宋玉芬赔偿原告宋良智鉴定费100元(200元×50%);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合计2373.12元,被告宋玉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七、驳回原告宋良智对宋玉芬、毛庆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玉芬负担12元,原告宋良智负担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