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252号原告:韩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家旻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