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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252号原告:韩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家旻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