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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平江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嘉鼎车驾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岳阳市嘉鼎车驾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480号原告平江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博义,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周放明,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阳市嘉鼎车驾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协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江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嘉鼎车驾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江县大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7元,减半收取57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莲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