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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江龙集团正德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聂某某、曾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正德汽运有限公司,聂某某,曾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206-1号原告:江西江龙集团正德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何继勇,该公司经理。被告:聂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被告:曾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龙集团正德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聂某某、曾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原告江西江龙集团正德汽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聂某某、曾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江龙集团正德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龙集团正德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聂某某、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69元减半收取2084.5元,由原告江西江龙集团正德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