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凤华与辽宁四方蓝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云峰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华,辽宁四方蓝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云峰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2610号原告:赵凤华,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朝鲜族,系沈阳跳蚤广告有限公司经理,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刘博,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四方蓝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9-3号2单元5层1室.法定代表人:安重山,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永平,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云峰,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朝鲜族,系辽宁爱森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赵凤华为与被告辽宁四方蓝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旅行社)、李云峰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利利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凤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博,被告李云峰,被告蓝天旅行社委托代理人郑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3日,我与被告辽宁四方蓝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塔街门市部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一份,约定赵凤华的家人(赵礼渊、赵圣华、金福植)参加由被告组织的“日本本州舒心游”旅游团。在交纳团费的同时,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另外交纳了10万元,作为跟团回国的担保金,并约定“回国7-10天退回”。后金福植因意外摔伤未能跟团参加旅游,赵礼渊、赵圣华已经于2016年1月20日晚跟团回国。赵礼渊、赵圣华回国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担保金、李云峰承诺在2016年2月5日将担保金返还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同时提出要另外支付1,000元给原告作为补偿。还款日到期后,被告仍未返还担保金,也未支付补偿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担保金10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金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蓝天旅行社辩称,钱是怎么收的我不清楚,我们公司没有给被告李云峰授权,只是有意向合作,才给被告李云峰颁发了西塔街门市部的营业执照,在10月25日就向有关部门提起注销了,工商部门受理到2016年1月5日才全部注销完毕。被告李云峰辩称,这件事情由我全权负责,希望原告给我一段时间,我会尽快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蓝天旅行社于2015年9月16日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辽宁四方蓝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塔街门市部,被告李云峰系西塔街门市部法定代表人。经被告蓝天旅行社向工商部门申请,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6日核准注销了西塔街门市部。2016年1月3日,原告与西塔街门市部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约定:旅游时间2016年1月14日至1月20日,共7天6晚,旅游费用3人3,000元。合同中加盖西塔街门市部公章。同时原告向被告李云峰交纳日本游担保金10万元,李云峰给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中加盖西塔街门市部财务专用章,在收款收据中注明回国7-10天退回。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回国后,李云峰未按约定时间退款。2016年2月2日,被告李云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李云峰欠赵凤华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于2016年2月5日还款。”原告在与被告李云峰协商退款事宜过程中,李云峰同意另行给付原告1,000元作为补偿费。2016年1月12日,西塔街门市部仍在辽沈晚报刊登旅游广告。因二被告至今未将担保金10万元退还原告,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担保金10万元并给付1,000元补偿费。上述事实,有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收款收据、欠条、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报纸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云峰作为辽宁四方蓝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塔街门市部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按约定将原告交纳的担保金返还原告,被告李云峰对该事实没有异议,现西塔街门市部已注销,其本人同意返还原告担保金10万元并给付原告1,000元补偿费,本院准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蓝天旅行社是否应承担给付义务。关于被告蓝天旅行社提出没有将公章及财务专用章交给被告李云峰,被告李云峰没有代理权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被告李云峰系被告辽宁四方蓝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塔街门市部的负责人,原告与西塔街门市部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加盖有名为西塔街门市部的公章,给原告出具的担保金10万元的收据中加盖有名为西塔街门市部的财务专用章,且原告与西塔街门市部签订的旅游合同也已实际履行,因此原告作为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被告李云峰具有代理权,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西塔街门市部承担。由于西塔街门市部已于2016年1月5日注销,西塔街门市部与原告签订旅游合同的时间及收取原告担保金的时间均在西塔街门市部注销之前,因西塔街门市部隶属于被告蓝天旅行社,因此西塔街门市部的债务应由被告蓝天旅行社承担,被告蓝天旅行社应与被告李云峰共同承担返还原告担保金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云峰、辽宁四方蓝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担保金10万元。二、被告李云峰、辽宁四方蓝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补偿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已实际收取),由被告李云峰、辽宁四方蓝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利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