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峻安针织有限公司与磐安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峻安针织有限公司,磐安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00343号原告杭州峻安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永和村鑫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吴育梅,经理。委托代理人尉全根,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磐安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北镇街9号。法定代表人金振威,经理。原告杭州峻安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9985.1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24日至2016年2月2日,原、被告之间有供货业务往来,由原告供货给被告“横机罗纹“等服装辅料,共计货款279985.10元。原告在供货给被告后先后开具了增值税发票13张,经浙江省磐安县国家税务局认证,其中的12张发票被告已入账抵扣税金,2016年2月2日开具的款额为4150元发票尚未抵扣。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延不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磐安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峻安针织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79985.1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磐安县泰威服装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荣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丽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