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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皮云飞与窦德江、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云飞,窦德江,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22389号原告皮云飞。委托代理人李映霞,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德江。被告李丽。原告皮云飞与被告窦德江、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亚楠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窦德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丽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皮云飞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先后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32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3年7月还清并按银行利息计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原告60000元,剩余260000元未归还。2014年3月7日,被告再次催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对借款事实及未归还借款数额再次进行确认并承诺在两年内还清。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请求法庭判决:1、二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42680元,共计30268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1张,证明被告窦德江于2014年3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确认其在2011年至2012年向原告借款320000元,截止签署借条当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同时被告承诺该借款在两年之内还清,并按银行利息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证据二、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理处理结果各1张,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窦德江辩称,认可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认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及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止的借款利息42680元,共计302680元。被告现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窦德江未提供证据。被告李丽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窦德江于2014年3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本人窦德江从2011至2012年先后从皮云飞处借32万余元(叁拾贰万)约定2013年7月还清,至今欠款26万(贰拾陆万)元。此欠款在两年内还清,按银行利息还款。”原告主张截止2016年3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42680元(以26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年)每年6.15%计算),共计302680元。被告窦德江对此予以认可,但表示无力偿还。另查,被告窦德江与被告李丽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窦德江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窦德江向原告借款并签署借款合同后,按照约定理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窦德江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窦德江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4268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要求被告李丽对被告窦德江的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的该项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窦德江、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皮云飞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被告窦德江、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皮云飞自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借款利息4268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被告窦德江、李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被告窦德江、李丽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付),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亚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金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