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绣剪鑫达美容美发中心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绣剪鑫达美容美发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6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冯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苏伟明,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李娟,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被执行人北京绣剪鑫达美容美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华街五里。投资人李爱芳。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劳动监察一案,向北京绣剪鑫达美容美发中心送达调查询问书,要求其接受调查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但北京绣剪鑫达美容美发中心未按规定接受调查和报送材料。2015年5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北京绣剪鑫达美容美发中心作出京丰人社劳监责字(2015)第4-1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其不按规定报送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但北京绣剪鑫达美容美发中心在限期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2015年6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丰人社劳监告字(2015)第27号《陈述申辩告知书》,告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拟对北京绣剪鑫达美容美发中心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但北京绣剪鑫达美容美发中心未进行陈述、申辩。2015年6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作出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北京绣剪鑫达美容美发中心处以20000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北京绣剪鑫达美容美发中心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5年12月2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丰人社劳监催字(2016)第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北京绣剪鑫达美容美发中心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后,北京绣剪鑫达美容美发中心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且未履行义务。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支付罚款20000元,自应缴纳罚款日到实际缴纳罚款日的每日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证据用于证明上述事实:1、劳动保障监察接待投诉登记表、李×身份证;2、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登记表两份;3、调查询问书;4、单位报送材料登记表、营业执照、李爱芳临时居民身份证、花名册、考勤表;5、京丰人社劳监责字(2015)第4-1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更正》及送达回证;6、京丰人社劳监告字(2015)第27号《陈述申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7、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8、2015年7月3日对李×的调查笔录;9、丰人社函(2015)65号《关于暂缓办理北京绣剪鑫达美容美发中心注销手续的函》;10、照片;11、京丰人社劳监催字(2016)第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EMS快递单及公告页面;12、2015年12月25日对王×的调查笔录;13、北京绣剪城东方美容美发中心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书及王×的身份证。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在限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郑文静代理审判员 任娟娟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培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