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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4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年平与张航铭、葛恒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年平,张航铭,葛恒红,连云港航铭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航铭超市有限公司,沭阳县天然奶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266-2号申请执行人张年平。被执行人张航铭。被执行人葛恒红。被执行人连云港航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张航铭,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航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张航铭,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沭阳县天然奶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法定代表人胡兴璞,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鲍瑞,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正超。申请执行人张年平与被执行人张航铭、葛恒红、连云港航铭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航铭超市有限公司、沭阳县天然奶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奶业公司)、张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的(2014)海民巡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张航铭、葛恒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年平给付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连云港航铭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航铭超市有限公司、沭阳县天然奶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正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年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沭阳县天然奶业发展有限公司帐户内资金经常转入法定代表人胡兴璞帐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沭阳县天然奶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资金与胡兴璞的资金混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巡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永峰执行员  刘文龙执行员  赵斯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