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龙红剑与宋维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红剑,宋维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655号原告:龙红剑,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宋维财,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红剑诉被告宋维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红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5元,由原告龙红剑承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佩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