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振宇与绿地集团(吴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宇,绿地集团(吴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066号原告吴振宇。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绿地集团(吴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宇与被告绿地集团(吴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振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振宇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