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482号原告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唐顺国,董事长。被告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63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63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波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