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史宝才、李贤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宝才,李贤双,莫水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宝才,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贤双,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审被告:莫水凤,女,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史宝才因与被上诉人李贤双及原审被告莫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宝才于2016年3月29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李贤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史宝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宝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史宝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正 茂审 判 员 夏 明 贵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边 佳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