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唐轩、周毅与郑仲、丁德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轩,周毅,郑仲,丁德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2211号原告唐轩,教师。原告周毅,职工。被告郑仲,教师。被告丁德环。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轩、周毅与被告郑仲、丁德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轩、周毅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轩、周毅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轩、周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保全费3370元,由原告唐轩、周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