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韦新洛与周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新洛,周春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1679号原告韦新洛,男,1974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江,男,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新洛诉被告周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新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新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韦新洛负担。审判员 翟广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