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091号原告秦某某,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向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邱恺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秦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怀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24日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相识较短,无感情基础,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24日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经永城市酂城镇仁和医院开具门诊诊断证明,该证明显示王某某当时已怀孕50天左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现原告在王某某怀孕期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