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伟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刑初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伟有,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化州市。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伟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荣华、被告人董伟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17时,被告人董伟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KU××××号小型轿车由化州市中垌镇沙垌村往中垌圩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峰良山村沙垌路口路段右转弯时,与被害人刘付某1驾驶搭载张某的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发生碰撞,造成刘付某1受伤。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付某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发生交通肇事后,被告人董伟有送伤者到化州市中垌卫生院抢救,公安民警到医院将被告人传唤到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平定中队接受调查,因其无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7月30日被处以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天。2015年8月27日,经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董伟有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付某1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刘付某1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经该支队复核,决定由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10月13日重新作出认定,被告人董伟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付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粤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张某无责任。另查明,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董伟有到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再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刘付某1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陆川支公司赔偿人民币60000元给刘付某1(该款保险公司已支付);本院作出(2016)粤098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由董伟有赔偿人民币55759.27元给刘付某1(已支付1103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伟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户籍资料、违法犯罪查询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5)化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2016)粤098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982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医疗收费票据、收款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邱某、庞某、刘付某2的证言、被告人董伟有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令重新认定复核结论、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伟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对造成一人重伤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伟有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伟有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等险种,经本院民事调解,使被害人从被告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了部分赔偿,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也赔偿了部分损失给被害人,故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伟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小燕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马露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伟有,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化州市。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伟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荣华、被告人董伟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17时,被告人董伟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K×××××号小型轿车由化州市中垌镇沙垌村往中垌圩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峰良山村沙垌路口路段右转弯时,与被害人刘某2驾驶搭载张某俊的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发生碰撞,造成刘某2受伤。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2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发生交通肇事后,被告人董伟有送伤者到化州市中垌卫生院抢救,公安民警到医院将被告人传唤到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平定中队接受调查,因其无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7月30日被处以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天。2015年8月27日,经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董伟有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2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刘某2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经该支队复核,决定由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10月13日重新作出认定,被告人董伟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2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粤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张某俊无责任。另查明,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董伟有到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再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刘某2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陆川支公司赔偿人民币60000元给刘某2(该款保险公司已支付);本院作出(2016)粤098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由董伟有赔偿人民币55759.27元给刘某2(已支付1103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伟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户籍资料、违法犯罪查询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6)粤098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2016)粤0982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医疗收费票据、收款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邱某、庞某、刘某1的证言、被告人董伟有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令重新认定复核结论、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伟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对造成一人重伤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伟有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等险种,经本院民事调解,使被害人从被告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了部分赔偿,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也赔偿了部分损失给被害人,故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伟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黎小燕人民陪审员李小明人民陪审员张晓明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凌玉祥速录员马露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