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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田代华、宋传英土地承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田代华,宋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97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代华,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宋传英,女,1961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田代华、宋传英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查明XX与田代华、宋传英两户山林界段权属不清,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迎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