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盛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以建、李杨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盛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以建,李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3628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盛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吉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童利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铸,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王以建,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李祝辉,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杨建,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吉公司与被告王以建、李杨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吉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以案涉执行依据裁判文书依法再审、其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吉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盛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盛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凯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梁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奕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