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春峰与李福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峰,李福慧,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357号原告王春峰,男,生于1969年11月24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程艳(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健民(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慧,女,生于1969年2月25日,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薛兴海,负责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国升,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峰与被告李福慧、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春峰于2016年4月15��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峰撤回对被告李福慧、被告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峰负担。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玉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