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田红霞与卜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红霞,卜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田红霞,女,汉族,大学文化,1976年12月3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许秀娥,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卜三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11月13日出生,农民。田红霞申请执行卜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韩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