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勋明、李艳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勋明,李艳东,张文兵,盛惠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57号申请人:潘勋明。申请人:李艳东。申请人:张文兵。申请人:盛惠红。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潘勋明、李艳东、张文兵、盛惠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章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潘勋明、李艳东、张文兵、盛惠红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金东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潘勋明的车辆损失31979元,施救费480元,李艳东的车辆损失9884元,施救费480元,张文兵的车辆损失1685元,施救费150元,评估费100元,盛惠红的医药费1514.36元,误工费2220元。总计48492.36元,由潘勋明承担。二、本调解书履行后,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钱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