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何衍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安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何衍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147号申请人深圳市安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小娟,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勇辉,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衍军委托代理人刘衍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东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安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昇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843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安昇公司申请称,一、仲裁过程中,何衍军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安昇公司与何衍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何衍军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安昇公司与案外人何永恒书面约定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权归何永恒且该车一切风险责任由何永恒承担。何永恒与安昇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何衍军与何永恒之间是帮工关系,何衍军与安昇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事实,安昇公司在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二审过程中提交的与何永恒签订的《协议书》及两份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因此,安昇公司无需向何衍军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此外,据安昇公司了解,何衍军在事故受伤后,交警对其所作的笔录中承认其实际上是帮工。安昇公司曾于仲裁庭审过程中请求仲裁委调取相关的交警笔录,但仲裁委并未调取。为查明本案事实,安昇公司请求调取该笔录。二、何衍军的仲裁请求不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何衍军要求安昇公司赔偿的项目不属于《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可以适用一裁终局的范围,而且相关赔偿项目数额远超“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却认定该裁决是终局裁决,明显“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委此举严重剥夺了安昇公司起诉的权利。三、仲裁裁决中相关赔偿项目和数额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停工留薪期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本案中,何衍军的停工留薪期并未确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没有依据。同时,月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不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属于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与医疗费用相关,何衍军已经在交通事故诉讼中获得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不能重复获得。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重新认定伤残等级之后再作认定。安昇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但仲裁委没有重新鉴定。同时,月工资应当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4、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根据重新作出鉴定的结论再予以支持。5、劳动能力鉴定违反法定程序,该鉴定费不应由安昇公司承担。被申请人何衍军答辩称认可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何衍军属工伤,单位为安昇公司。虽然安昇公司对《深圳市工伤认定书》不服,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527号行政判决,认定安昇公司诉请撤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安昇公司的诉讼请求。安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815号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安昇公司在本案主张何衍军与安昇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安昇公司无需向何衍军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安昇公司主张何衍军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何衍军申请仲裁要求安昇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上述关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规定,故属于终局裁决。安昇公司主张何衍军的仲裁请求不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安昇公司主张何衍军停工留薪期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而本案何衍军的停工留薪期并未确定。经本院审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何衍军为四级伤残,需安装大腿假肢,医疗终结期为2014年6月21日。故仲裁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认定何衍军的停工留薪期并无不当。安昇公司主张何衍军月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不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何衍军的月工资标准属于事实认定的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因认定事实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本院对安昇公司的主张不予审查。安昇公司另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属于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与医疗费用相关,何衍军已经在交通事故诉讼中获得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不能重复获得。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故安昇公司的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安昇公司另主张,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重新认定伤残等级之后再作认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根据重新作出鉴定的结论再予以支持。如前所述,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深圳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何衍军为四级伤残,仲裁委员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依法计算何衍军应得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本院对安昇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本院对安昇公司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月工资计算标准不予审查的理由如前所述。安昇公司主张劳动能力鉴定违反法定程序,该鉴定费不应由安昇公司承担,亦缺乏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8430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深圳市安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安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安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