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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1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杨国峰、胡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杨国峰,胡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1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杨继魁。被执行人杨国峰。被执行人胡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特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杨国峰、胡敏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休博园四区15幢701室,建筑面积326.5平方米的房产及相应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国峰、胡敏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休博园四区15幢701室,建筑面积326.5平方米的房产及相应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第号,内容详见中证房(2016)字第03240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