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5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497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841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郑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邹某某楼板款14733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执行费1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84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