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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洪江市安江镇黄花坪村民委员会与易图发、赵金莲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图发,赵金莲,易早生,蒋代梅,洪江市安江镇黄花坪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民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图发,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莲,农民。系被告易图发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早生,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代梅,农民。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再兴,洪江市江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江市安江镇黄花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蒋文华,村主任。上诉人易图发、蒋代梅、易早生、赵金莲因与被上诉人洪江市安江镇黄花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花坪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5)洪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易图发与赵金莲,易早生与蒋代梅系夫妻关系,易图发与易早生系父子关系。四人均系黄花坪村委会八组村民。1984年2月9日黄花坪村承包责任果树,易图发、赵金莲一家按8口人数计算,在桐油坪分的承包果树面积0.496亩,承包果树(柑橘树)株数35株。易早生、蒋代梅一家按4口人数计算,在桐油坪分的承包果树面积0.248亩,承包果树(柑橘树)株数17株。四人两个户头合计在桐油坪共分的土地面积0.744亩,有52株柑橘树。1995年黄花坪村调整土地时,确定土地调整方法是:依第一轮承包的面积和柑橘树株数,按面积换算成果树数量,每调出一个人,退出12株柑橘树,保留的人员每人增加6株柑橘树。依此方法,易图发、赵金莲一家共8人因农转非等原因应调出6人,保留2人,应退60株柑橘树(××)。易早生、蒋代梅一家共4人应调出2人,保留2人,应退12株柑橘树(××)。两家共应调出柑橘树72株,具体在本案涉案的桐油坪承包地内,两家以易图发为户头,应退出34株柑橘树,还剩18株。后易图发在保留下来的18株柑橘地里,自己加栽了5株柑橘树。2007年9月,桐油坪征地时,易图发代表四人领取了23株柑橘树按每株0.01亩折算成0.23亩的土地补偿款16905元。2010年9月18日,黄花坪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征地款只能按照村里分树时候登记的数目来发放,自己加栽的树木不能折算面积得到土地补偿款。并决议村民多领的土地补偿款要退还。2010年,黄花坪村委会年终给每个村民发放1000元红利,易图发四人每人应得的1000元红利,黄花坪村委会以2010年查账时认为四人于2007年多领了土地补偿款3675元,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扣回为由,不给四人发放4000元红利。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四人一家多次找黄花坪村委会反映协商,并经洪江市安江镇人民政府调解未果。2014年5月16日,易图发以村理财小组成员身份,与其他二位成员一起提出书面报告,涉及7个事项,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其中第3个事项为“在应付款中有付秀俊6000元、易图发4000元、向群英3000元,以上三人因柑橘树问题被扣押在村内账户,需落实好”。2014年5月18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其中第3个事项形成决议内容为“在账内有应付款(付秀俊6000元、易图发4000元、向群英3000元),因以上三人曾经多领了征地(柑橘树)款,经代表大会多次决议扣回。现决议由理财查账小组配合镇财政工作人员将应扣回的扣回款冲应付款将帐冲平,应付的余额部分请其领走”。易图发及其他二位理财小组成员均在该决议案上签名表示认可。因易图发未按决议执行抵扣事项,黄花坪村委会又分别于2015年6月6日、8月20日两次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中决议要求易图发退还多领的3675元土地补偿款。因易图发拒绝退还,黄花坪村委会遂向法院起诉如诉请。原判认为: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易图发在其桐油坪承包地里,在原有18株柑橘树的基础上加栽的5株柑橘树能否取得土地补偿款。(一)土地补偿款的计算依据是按照依法征收的土地面积,易图发在原有承包地范围内加栽5株柑橘树,并没有增加土地面积,故该增加的5株柑橘树折算成土地面积获得土地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二)2010年9月18日黄花坪村委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形成“土地补偿款只能按照村里分树时候登记的数目来发放,自己加栽的树木不能折算面积得到土地补偿款。村民多领的土地补偿款要退还”的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之规定,黄花坪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民主议定程序形成的决定,既符合公平原则,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三)易图发在2014年5月16日提交相关涉及本案的议案,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在2014年5月18日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案上进行了签名认可,该5株加栽柑橘树折算面积的土地补偿款易图发亦认为需退还给黄花坪村委会。综上所述,易图发代表四人领取的土地补偿款16905元中,有3675元系5株加栽柑橘树折算土地面积计算的土地补偿款,四人对该3675元取得没有合法依据,致使黄花坪村委会利益受损,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应由四人返还给黄花坪村委会。易图发、赵金莲、易早生辩称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蒋代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上述所引司法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易图发、赵金莲、易早生、蒋代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黄花坪村委会土地补偿款36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易图发、赵金莲、易早生、蒋代梅负担。上诉人易图发、蒋发梅、易早生、赵金莲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土地征用费上诉人是否多领取3675元,应以相关部门鉴定或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为依据,黄花坪村委会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讨论决定扣除上诉人多领3675元土地补偿款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证据不足。且黄花坪村委会认可了上诉人领取土地补偿款的事实,应视为黄花坪村委会默认上诉人领取土地补偿款的事实。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被上诉人黄花坪村委会未进行答辩。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系上诉人是否多领了土地补偿款3675元,是否应予以返还给黄花坪村委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黄花坪村委会于2010年9月18日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表决,对2007年桐油坪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进行了变更,决议只能按照村里分树时登记的数目来发放,自己加栽的树木不能折算面积得到土地补偿款,村民多领的土地补偿款要退还。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如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款。黄花坪村委会的该上述决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2014年5月18日黄花坪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内容包括上诉人多领了征地款,由理财查账小组配合镇财政工作人员将应扣回的扣回款冲应付款将帐冲平,易图发在该决议上签字。故上诉人应依村委会相关决议返还多领取的土地补偿款3675元。被上诉人黄花坪村委会自2010年变更分配方法后,直至2015年8月一直在要求上诉人返还多领取的土地补偿款3675元,本案并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故上诉人认为黄花坪村委会默认其领取土地补偿款16905元,其无需返还土地补偿款3675元,以及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易图发、蒋代梅、易早生、赵金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义泰代理审判员  刘礼川代理审判员  罗雪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