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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亮亮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岢岚县城内。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被执行人刘亮亮,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岢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案件中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相应利息(从2010年3月30日起算,月息0.974%,扣除已付利息2383.06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刘亮亮工资收入,现查明,其名下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5)岢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俊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