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上海磊博实业有限公司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上海磊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458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委托代理人陶勇,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文哲,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磊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上海磊博实业有限公司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审理中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并要求撤回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玮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