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立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庆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立斌,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15,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陈立斌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1101房的房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封被执行人陈立斌(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1101房(权证号码C3××02)的的房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