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民初0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秦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2民初0339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张学杰,邯郸市天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原告秦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文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2014年7月份,经媒人介绍原告与被告刘某甲开始谈对象,并于同年9月订婚。按照习俗被告刘某甲及其父刘某乙通过媒人向原告索要见面费2000元、100000元彩礼,看家费1000元,金首饰两件5000元,被告弟弟结婚向原告借款1000元。由于原告与被告刘某甲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性格脾气相差太大,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时,遭到被告的拒绝。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彩礼。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1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辩称:2014年3月经媒人说和双方订婚并于同年农历九月典礼同居生活。典礼时被告刘某甲买了空调一台价值4800元、电脑一台价值2700元、欧派电动车4400元、沙发2500元、四件套两套2400元、被告8条2000元,大单子10个2000元、被罩6个价值1400个、床罩2套1500元、夏凉被2个500元、波司登太空被2套1500元,另有生活用品3000元多,化妆品3000元,衣服价值6000元,给原告卖衣服和鞋花费1300元。2015年10月份原告的女儿做手术被告刘某甲拿了4万元。被告刘某甲在原告家生活近两年,被告所收的彩礼全部用于孩子上学、生活消费。原告多次对被告刘某甲打骂不让进家。被告刘某甲的钱财、衣物都在原告家。被告刘某甲共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100000元,被告刘某乙没有收取原告的彩礼。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九月二十九日典礼后同居生活。典礼前经媒人王某、马某手共给被告刘某甲及其父母彩礼100000元。典礼时被告刘某甲带至原告家的物品现有空调一台、欧派电动车一辆、沙发一套、夏凉被两条。2016年正月原告秦某与被告刘某甲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秦某与被告刘某甲经人介绍定亲,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是以被告刘某甲与原告秦某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被告刘某甲未与原告登记结婚,被告收取的原告给付的彩礼款应当返还原告,且被告刘某甲与秦某两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秦某与被告刘某甲已典礼共同生活,应认定彩礼款是由被告刘某甲实际支配的,因此应由被告刘某甲将彩礼款予以部分返还,结合本案实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酌情支持65000元,由被告刘某甲返还原告。被告刘某甲带到原告家中物品属个人财产,原告秦某应予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65000元。二、原告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空调一台、欧派电动车一辆、沙发一套、夏凉被两条。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原告秦某负担445元,被告刘某甲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栗 晴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