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关伟强、黎倩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关伟强,黎倩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5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负责人:陈南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游镇涛,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伟强,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黎倩霞,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关伟强、黎倩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游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关伟强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信用卡额度为10万元,并签署了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同。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其后,原告依被告关伟强申请,向其发放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6×××34。被告关伟强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截止2015年11月7日,累计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37675.1元,其中逾期本金36699.39元,其它费用975.71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关伟强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告黎倩霞与关伟强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债务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黎倩霞应对关伟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两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37675.1元,其中逾期本金36699.39元,借记利息0元,滞纳金0元,其它费用975.71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1月17日,此后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息、滞纳金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补充陈述,被告从2015年11月23日开始陆续有还款。截止至2016年3月17日,被告累计透支本金2058.48元,其他费用(分期手续费)118.17元,合共2176.65元。利息是按照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各1份,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原件),两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国农业银行尊然白金卡申请表、领用合约、章程、收费标准(1份,复印件加盖农行分行业务公用章),用以证明被告关伟强向原告申领了中国农业银行尊然白金卡。3、催收基本资料(账户级)、明细表(1份,原件),用以证明截止至2016年3月17日,被告累计透支本金2058.48元,其他费用118.17,合共2176.65元。两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并查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约定,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另查明,被告关伟强与被告黎倩霞于1994年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关伟强之间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关伟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关伟强支付尚欠的本金、其他费用,符合双方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滞纳金,因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还款,不存在将来发生每月最低还款额的情形,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黎倩霞与被告关伟强系夫妻关系,被告关伟强的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被告黎倩霞对被告关伟强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传唤没有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伟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本金2058.48元、其他费用118.17元及以本金2058.48元从2016年3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的利息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二、被告黎倩霞对被告关伟强的上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4.94元,由两被告负���266元。两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因本案未实施财产保全,对原告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396.7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水凤二○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