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张某、马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张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532号原告马某甲,无职业。原告张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马恩民,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春芝,无职业。被告马某乙,无固定职业。被告马某丙,无固定职业。被告马某丁,无职业。本院在审理马某甲、张某诉被告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秀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