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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张某、马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张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532号原告马某甲,无职业。原告张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马恩民,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春芝,无职业。被告马某乙,无固定职业。被告马某丙,无固定职业。被告马某丁,无职业。本院在审理马某甲、张某诉被告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秀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