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青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春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春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952号原告青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志新,职务经理。机构代码证号:××。地址青县树人学校北侧乾宁小区院内。被告赵春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赵春静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世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