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志勇与王井义、王彦东、唐楠株、孙岩、李国强、宋振猛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勇,执行人,王彦东,唐楠妹,孙岩,李国强,宋振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7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志勇,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林西县。被告执行人:王井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住林西县。被告王彦东,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唐楠妹,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孙岩,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李国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宋振猛,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陈志勇与王井义、王彦东、唐楠株、孙岩、李国强、宋振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国强、唐楠妹孙岩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有发放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国强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止。二、冻结被执行人孙岩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止。三、冻结被执行人孙岩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