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JASON MUKIIBI犯走私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403号罪犯JASONMUKIIBI(中文译名杰森·穆基比),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字初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JASONMUKIIBI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于2007年5月31日以(2007)粤高法刑二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判决,交付执行。因罪犯JASONMUKIIBI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又因罪犯JASONMUKIIBI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以(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经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1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JASONMUKIIBI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JASONMUKIIBI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4年8月、2015年2月、2015年8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07)穗中法刑一字初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扣押的1900美元作为罪犯JASONMUKIIBI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2007)穗中法刑一字初第91号刑事判决书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JASONMUKIIBI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JASONMUKIIBI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蒋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