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2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丹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玄明霞、唐孟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玄明霞,唐孟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1民初11号原告赵丹,女,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县。委托代理人平德利,系抚顺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顺市。负责人赵冰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东民,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律师。被告玄明霞,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抚顺市。被告唐孟春,男,满族,无职业,住所地抚顺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丹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玄明霞、唐孟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丹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书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