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隗有智与被执行人杜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隗有智,杜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隗有智,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杜海青,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359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59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井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