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唐伍兵与汪才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伍兵,汪才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476号原告唐伍兵,男,汉族。被告汪才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伍兵与被告汪才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伍兵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伍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伍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伍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交纳1255元,由原告唐伍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致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