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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龙凡与陈小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凡,陈小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北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447号原告王龙凡被告陈小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北环营销服务部原告王龙凡诉被告陈小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龙凡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就本案愿意自行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王龙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龙凡承担。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