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25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5民初94号原告雷某某,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定于2016年4月1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经查,原告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郭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