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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行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XX风与桓台县公安局、桓台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风,桓台县公安局,桓台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行终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风,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桓台县公安局。住所地:桓台县公安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京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国伟,桓台县公安局少海派出所民警。委托代理人刘继磊,桓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桓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桓台县中心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边江风,县长。委托代理人孙玥,桓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上诉人XX风因诉桓台县公安局、桓台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风上诉称:原审法院没有调查王玉全、李向明、吕刚是被谁指使,来故意侵害我们的人身权、健康权。不是我们在闹事,扰乱单位秩序。王玉全作为60岁的老人,在村中经常打架,骂街,有8月份的视频为证。桓台县公安局少海派出所未调取询问录像、县委大院监控录像以及路人手机录像。请求中院调取王义、王玉全、吕刚等人4月14日8时左右手机通话记录。我手中视频原版,真实未删改。请求还原事实,主持公道。被上诉人桓台县公安局答辩称:我局作出桓公(少)行罚决字(2015)第00034号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王玉全是否存在“为老不尊”的问题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发生打架行为的地方没有监控。XX风手中的3小段视频不能反映事件发生的全过程,不能证实XX风没有动手殴打他人。我局对XX风殴打他人的行为作出处罚,并未认定XX风有闹事、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桓台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桓台县公安局作出桓公(少)行罚决字(2015)第00034号行政处罚,以王少军、XX风殴打王玉全、吕刚等人为由,决定给予上诉人XX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上诉人XX风请求撤销桓公(少)行罚决字(2015)第00034号行政处罚,原审法院没有通知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商利群审判员  卢长普审判员  马继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