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岳超与薛健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超,薛健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岳超,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薛健家,男,汉族,1951年4月22日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岳超与被执行人薛健家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25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房产部门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经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2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会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