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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介友与被告刘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介友,刘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628号原告王介友,男。被告刘凤琴,女。原告王介友诉被告刘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介友,被告刘凤琴均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介友诉称,2012年,被告刘凤琴的丈夫牛某某在王介友处借款10000元,因双方系亲属关系,故牛某某未给王介友出具欠据。2015年,牛某某有病不治身亡。王介友向刘凤琴索要此欠款时,刘凤琴不承认借款。故王介友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凤琴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刘凤琴辩称,刘凤琴并未向王介友借过钱。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凤琴与牛某某是夫妻关系。2012年,牛某某在王介友处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牛某某亦未给王介友出具借据。2015年牛某某病逝。王介友向刘凤琴索要借款,刘凤琴予以否认。故王介友诉至法院,要求刘凤琴立即给付借款10000元。王介友提交了其与刘凤琴的谈话录音,可证实刘凤琴与牛某某系夫妻关系,刘凤琴承认牛某某在王介友处借款10000元。证人牛某某证实,牛某某与牛某某系兄妹关系,与刘凤琴系姑嫂关系。牛某某探望牛某某时,牛某某表示想在2015年秋季偿还此笔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介友要求被告刘凤琴偿还10000元借款。提交了王介友与刘凤琴的谈话录音,证人牛某某也证实牛某某确实在王介友处借款10000元并有定期偿还借款的表示,应认定王介友与牛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刘凤琴与牛某某系夫妻关系,牛某某虽已病逝,但牛某某与刘凤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刘凤琴仍有义务偿还。故王介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凤琴给付原告王介友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凤琴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 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伊慧华 百度搜索“”